法可夢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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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3
新聞到底在報什麼?
你真的看懂新聞中的司法程序了嗎?一小時帶你深入了解!關心台灣大小事的你,千萬別錯過這堂課!講座亮點搶先看:
「無罪推定」就是在保護壞人?被關了?!看守所 VS 監獄有罪才會被羈押?交保就是無罪?其他刑訴專有名詞通通講給你聽!快來搞懂新聞背後的法律知識!《法可夢線上生活法律講座》主題 : 刑事訴訟的基本法律常識 - 以京華城案為例時間:2025.01.21(二) 19:30 - 20:30費用:免費形式:本活動將以google meet的方式進行,並同步於臉書進行直播 -
2025/1/6
自二○○四年總統大選的二顆子彈,造成社會藍綠對抗長達數年,而此次五都選前連勝文之槍擊案件,無論其犯案動機及對選舉結果之影響為何,社會上對此一案件之各種討論及揣測,實已對台灣的民主選舉制度造成一大傷害,實有以立法加以防範,以避免其一再發生之必要,筆者建議應於選罷法中增訂「槍擊自動延選條款」,亦即「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日前四十八小時,於公開競選場所或競選活動中發生槍擊候選人或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助選員等事件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宣布選舉日順延一週」。其增修理由如下:
一、維護選舉制度之公平:民主選舉制度之可貴在於透過人民當家作主之定期選舉制度,「選賢與能」,使真正有實際施政及問政能力之人,獲得理性選民之青睞,脫穎而出,而非因槍擊案件,產生部分同情選票,進而影響選舉結果,使得平日努力認真之候選人,多年之努力,瞬間化為烏有,而期待賢能政治的選民,希望平白落空,此乃對民主制度之一大戕害。
二、減少社會對立之成本:無論選前槍擊案件之行兇者,其動機為政治目的或僅為單純私人恩怨,政治人物難免利用此一事件,企圖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而事實上影響結果之大小,亦無法以任何方法做一科學精準之論斷,其結果勢必造成藍綠陣營各說各話,名嘴各自表述,選民各信所信,社會因選舉所造成之裂痕及不信任,將更加深化對立。
三、避免槍擊案件之發生:更重要的是,透過上述的立法,行兇者於選前企圖以暴力的手段製造悲情或抹黑對手之動機,將因延選一週而無法達成,因為於延選期間,各陣營勢必要求檢調單位儘速查明真相,公布於社會大眾。即使真相一時無法查明,選民亦可於此期間沈澱情緒,而將同情票之數量降至最低,其對選舉結果之影響自然降低,從而,行兇者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之目的即無法達成,自無再採取此一激烈手段之理。
論者或謂:延選一週恐增加競選活動及經費之社會成本。然而,相較於選舉結果因槍擊案件而受到質疑時所衍生之上述成本,仍屬值得。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450104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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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筆者曾於今年1月15日撰寫「冷靜省思柯文哲現象」一文,對於人民厭惡藍綠惡鬥而寄望於素人參政的現象提出反思,迄今距離選舉只剩4天,台北市長連、柯2位素人候選人,究竟何人能符合人民期待,並有能力改變台灣的長期以來的政治困境,以下僅提供個人之觀察供參考:
一、素人應檢驗專業上之表現。政治素人固然無過往政治經歷及表現可供檢驗,然觀察其本身專業至少可得知其基本能力及人格特質,柯P於醫學專業上之表現,有目共睹。反觀連勝文,輔大法律系畢業後數年間,律師考試已大幅放寬,每年錄取約300至500人,何以仍未能取得律師資格?其後雖赴美名校取得法學博士,然此次選戰中卻反而強調其財經專長,鮮少提及其具有法學博士,實令筆者不解?至於其財經專業之表現,據聞亦未取得相關證照,或許以其家世背景,不需藉此謀生。然試問連勝文過往之專業表現,足以令人折服嗎?宋耀明律師曾與連勝文同窗,或許更能瞭解連勝文之專業表現吧!
二、素人應展現改革之新思維。此次選舉柯P率先公布財產、競選經費及募款金額,並宣布停止募款,深知金錢之誘惑如魔戒,一旦套上,即難擺脫,此不就是打破「金權政治、官商勾結」,最重要之思維嗎?過高之選舉經費,必定讓台灣的政治人物與財團產生共生結構。反觀連勝文,高額之競選經費,拜訪工商大老,郭台銘公然站台力挺,依賴財團的政治人物,心中會有一般的社會公民嗎?
三、素人應備關懷弱勢之情懷。誠然,政治在解決眾人之事,而眾人中最需要協助者乃弱勢者,政府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強欺弱之叢林法則」,而非再助長此一現象,柯P行醫30年,絕對比身穿10餘萬元西裝,喝4萬元紅酒之連勝文,更瞭解一般人民之生活困境,連勝文身邊的朋友,非富即貴,單靠選舉時與民眾握手博感情,連勝文就能超越其生活經驗並真切關懷一般民眾之需求嗎?
台北市民理應成為民主政治「選賢與能」之典範,而非藍綠政治人物操控之投票稻草人,超越藍綠,改變思維,台灣才有新未來!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166572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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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高院果然一如預期般地改判趙藤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為何高院於趙藤雄認罪後,從一審的四年半改判為二年?量刑固為法院之職權,然而,量刑仍必須與犯罪事實相符,承審法官為了讓趙藤雄符合刑法第74條緩刑必須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要件,因此,很「用心」且精準地宣告二年徒刑,並找了八大理由認為應予宣告緩刑,然而,緩刑之基礎必須在被告乃初犯且真心悔過之前提下,始具有正當性,試問:趙藤雄符合上述要件嗎?
1. 趙藤雄承認行賄不止一次,並非初犯 緩刑之本質在於對於無犯罪紀錄之人,因一時迷失誤導法網,故暫予停止執行,以勵其自新,試問:以趙藤雄如此之年齡及社經地位,難到不知行賄乃犯法之行為嗎?且其行為乃不得不之一時行為嗎?雖然其判決前確無刑案紀錄,然其已承認之犯行並非僅一次,若認其為初犯,顯然不符一般人民之認知。
2.趙藤雄「認輕罪避重罪」,並無悔意 趙藤雄僅承認「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而否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除了可減輕刑度外,並可保有其取得之標案,蓋其行賄結果並未使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其取得之標案皆屬合法。法院判其應支付國庫二億元,相較其因取得標案之不當利益,顯然不成比例,且此利益乃從國家之資源而得,「多取自於國家,而少還於國家」,又得免於牢獄之災,趙氏夜半睡覺恐會偷笑,原來台灣的司法這麼好欺騙!然實情是否如此,恐只有承審法官自知。
3.司法切莫向權力及財團傾斜 趙藤雄行賄公務員之目的為何?而葉世文收取賄款難道沒有任何承諾?若沒有答應讓趙藤雄得標,其為何要付鉅款?而葉世文若無在評選過程中找好委員,又如何得以控制結果?葉世文用表面上公正之程序,掩飾其不法收賄之行為,若仍屬不違背職務之收賄罪,則日後所有招標案件皆不可能違背職務。如此之司法判決如何得以抑制不肖財團之行賄念頭?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司法恥辱,竟仍存在於現今台灣社會,此判決再度拉開司法與人民間之距離,實令人痛心。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53798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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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
究竟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否於新總統上任後主動請辭?有主張為維持司法獨立及憲法並無請辭之明文,而認不宜主動請辭,此一論點,顯有商榷之餘地,理由如下:
一、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之職務,與司法獨立無關:所謂司法獨立係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言,其目的在於避免法官判案受外力之干涉,而為進一步保障其獨立性,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七項明文:「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透過司法預算之獨立性,強化司法獨立之保障,再觀同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足見,司法院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與一般審理案件之法官不同,不受終身職之保障,且其任命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亦與一般法官之產生方式不同,其職務本與職司審判之司法獨立無關。
二、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本不受保障:依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足見,院長、副院長因職司行政工作,故與一般大法官不同,而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隨同新總統就任而請辭,並無違憲之疑慮,反而是讓新任總統可儘速行使憲法賦予之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提名權。
三、憲法雖無明文應辭職,仍可建立慣例:再者,憲法亦未明文行政院長必須於新總統就任時辭職,然因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因此,基於讓新總統有效行使任命行政院長之權,行政院全體閣員之總辭亦成為台灣實施民主選舉,政黨輪替執政後之憲政慣例。同理,為使新總統得以依憲法儘速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盼,亦應建立此一慣例。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7544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