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連戰叛國事證明確

連戰自二○○五年以來假借和平交流之名,一再以如下之叛國行為,間接地承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

一、二○○五年四月連胡會,為「反分裂國家法」背書:中國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制訂之「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而連戰竟然於該法公布後一個月內,隨即前往北京進行連胡會,無視該法已明文提供中國統一台灣的法律基礎。

二、二○一一年十一月連胡會談,主張在「九二共識」之基礎上,簽定「和平協議」:連戰明知中國主張之「九二共識」,只有一個中國,並無各自表述。所謂的一中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竟仍在連胡會上承認「九二共識」,並主張簽訂和平協議,殊不知二○一五年元月於北京舉行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上,中央辦公廳主任栗戰書曾明白表示:「只要兩岸正式簽訂『一個中國下的和平協議』,就等於台灣把所謂的主權賣身契交到我們手中,握住這張主權賣身契,我們就成了台灣的政治債權人,也就佔據了不可逆轉的戰略主動地位。」足見,簽訂和平協議之目的在於合法併吞台灣,以和平協議作為終止內戰關係之宣傳工具,並以此向世界各國宣告台灣問題乃一國之內政問題,要求台灣之盟友,不得介入一國之內政,而得以武力順利消滅中華民國。

三、二○一五年九月連習會,執意參加閱兵,為「國家安全法」背書:中國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制訂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明文將台灣視為與港澳特區同等地位,而連戰無視於此,再度為其背書,足見,其心中早已無中華民國之存在。此次執意參與中共之九三閱兵,無異於助長敵國之氣燄,「如果這不是叛國,什麼才是叛國」!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21053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