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岸簽署服貿協議,政府宣稱中國開放之項目遠大於台灣,有利於台灣,然細察其具體內容,實有如下之缺失:
一、投資上限之不平等:中國投資我國印刷業及其輔助業,依規定其投資總股權比例不超過合資企業五十%,又其投資社會服務業之投資比例須低於五十%。然而,台灣投資中國公路運輸服務業時,其股權比例卻規定不超過四十九%;投資證券期貨及相關服務業時,亦規定台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四十九%,僅規定在中國批准之若干改革試驗區內,持股比例可達五十%以上。足見,台灣投資中國上述企業時,其投資比例最高僅可達四十九%而不具控制權;反觀中國投資台灣卻可佔有五十%之股份,而具有不被控制之權。
二、中國員工可無限期在台灣工作:中國所設之跨國企業於投資商業服務業(如與電腦硬體安裝之諮詢或軟體執行及資料處理等服務)時,其內部人員只要在原公司僱滿一年,即可調到台灣所設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高級經理人或專家之身分停留台灣。其「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延展,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延展次數無限制。」如此之規定,形同可無限制引進中國員工。
三、台灣投資特定產業受地域之限制:台灣投資中國社會服務業及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僅限於福建及廣東省;投資海洋運輸服務業(貨物裝卸、集裝箱堆場)及設立銀行分行亦僅限於福建省;台灣投資中國證券公司時,亦僅限於上海市、福建省及深圳市各設立一家合資之證券公司。足見,中國對台灣之開放仍有地域之限制,並非全然開放。
由上述規定可知,政府簽署時除未事先加以評估,亦未讓業者表達意見,以達到衝擊最小之目的,在簽署上述服貿協議內容時,股權控制之比例顯然不對等。而對於國人擔憂之中國員工搶食飯碗之問題,上述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之規範,更使中國員工可以無限制地在台灣長期工作。對特定行業投資限制於福建省,更與中國發展「海西經濟區」之計畫相符,足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簽訂,乃中國有計畫地吸收台灣資金及人才之經濟戰略之一環。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695417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