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來有關軍公教是否應發放年終慰問金一事,引發社會各界爭論,甚至加深階級間之對立,而政府因部分軍系立委及公務員之反彈,對於今年是否發放竟出爾反爾,毫無誠信。實則,此一問題之本質不在於是否侵害軍公教之尊嚴,或何人對國家社會之貢獻較多,而是在於社會資源分配是否妥適之公平正義問題,實不可輕易妥協,理由如下:
一、避免貧富差距擴大:政府對軍公教與勞工間退休金制度之差別待遇,必須由全民負擔債務,以補貼財務之缺口,其結果等同於由多數人負擔債務之方式給付少數人之福利,長期以來將造成貧富差距之擴大。
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並非不可撼動:軍公教認為,依「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政府應維持原先承諾之福利,惟法律上亦有所謂「情事變更原則」,亦即「此一時也彼一時也」,當客觀情況事後改變,若依原先計畫執行顯然有失公平時,法院得增減給付或變更原先法律效果。換言之,於制定軍公教相關福利制度時,台灣社會之經濟狀況、人口結構、勞動力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均與今日不同,倘若依舊執行當時訂立之制度,將造成政府財政惡化甚至破產之情形,其結果反而對全民不公平,因此,應優先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三、職業應不分貴賤:政府特別保護軍公教之理由,在於軍公教長期為國犧牲,故應保障其晚年之生活,固非全然無據,然而在民主社會當中,任何職業應受同等之尊重,雖然薪資有所差別,但退休後之照顧應不得有所差異。換言之,退休後之所得替代率應一律平等,以符公平原則。
綜上所述,軍公教之優惠待遇應否通盤檢討,不僅涉及國家財政負擔之問題,更與社會公義有關,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平等原則乃社會公義得以實踐之核心價值,因此縱令台灣國家財政尚可負擔,仍不得對於不同職業之人民,於退休時採取不相當之待遇,否則社會資源分配長期遭受扭曲之結果,不僅可能造成階級的對立,更會擴大階級間之貧富差距,實非國家社會之福也!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630477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