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私校競爭力 防弊也要興利

近來有立委提案,為了防止少數私立學校之弊端,而欲於私立學校設立公益董事及監察人,然此一提案是否確能解決台灣高等教育面臨之問題,不無商榷之餘地,理由如下:

一、公益董事及監察人防弊功能有限:私立學校董事會屬財團法人,其法律上屬性本為公益,任職之董事皆為無給職,另設公益董事反使人誤以為其他董事非屬公益性質,而模糊了學校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且由政府派代表擔任公益董事,對於採合議制之董事會,究能發揮多少功能,實不無疑義!

二、大學教育不應成為國民義務教育:台灣的大學錄取率已達九成多,使取得大學文憑成為謀職的必要條件,然而,如此高額的錄取率使得台灣十八歲至廿二歲之年輕人仍在大學受教,不僅不能充分就業,學得一技之長,部分學生反而於大學期間為了賺取學費,必須於學期中打工,不僅未能兼顧課業,反而淪為廉價勞工,致使台灣年輕勞動力進入市場的時間遞延,實則,大學教育本質上乃菁英教育,而非基本的國民義務教育,許多工作並非必須受有大學教育始能勝任,過多之大學生並無助於台灣之經濟競爭力,此觀台灣近廿年之經濟表現,即足為證。

三、私立大學學費不應受到不合理之限制:台灣私立大學之學費,長期受到教育部不合理限制,此觀台灣有昂貴的私立幼兒園、中小學,卻無昂貴的大學,可見一斑,難道大學教育之品質及重要性低於上述基礎教育?倘若私立大學之學費無法鬆綁,則要求私立大學辦學具國際競爭力,無異緣木求魚,私立大學若無充分之辦學資源,如何聘請國際知名學者,並提供更好之軟硬體設施以吸引國際學生?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絕非單純道德式的口號訴求,只有投入更多資源,方能克竟其功,私立大學學費鬆綁方能真正塑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倘若私校任意提高學費卻未能帶來良好的辦學品質,大學生絕對比中小學生更有能力判斷是否支付高昂的學費就讀特定私立大學,而公立大學之任務則在於提供有能力但無經濟力的學生就讀,此觀美國優秀學府皆為私立學校,即為適例。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07130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