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載,國民黨為因應民進黨版的不當黨產取得條例,提出「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觀其草案內容,顯然猶採取抗拒的態度,以似是而非之論調,企圖減少其應歸還之範圍,完全無視於國人對於轉型正義之期待,理由如下:
一、除得舉證合法取得者外,應一律歸還。戒嚴時期所取得之不當黨產,不僅時代久遠,外人無從得知其取得過程,且在威權體制下,更常有以合法方式包裝不法行為之手段,強取民產或國產,國民黨之版本限於「違法、無償或不相當價額」取得之財產,始須返還,顯然刻意限縮其應返還之範圍,實則,應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六─一條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法理,由國民黨就其財產取得之正當性加以舉證說明,否則,即應視為不當黨產而返還之。
二、應設置獨立機關追償不當黨產。國民黨之版本將調查機關委由監察院,然國人早對監察院之組成及調查公信力具有高度質疑,委由此一機關調查不當黨產,無疑已預設調查將毫無具體結果,足見,國民黨之版本根本無返還黨產之意。是以,應設立跨黨派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特別法之方式,排除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才能獲得追償之實效。
三、返還價格不應以移轉時取得之價額加計物價指數計之。國民黨取得之不當黨產,年代久遠,倘依當時取得之價格加計物價指數計算其應返還之額,顯然有失公平,實則應依現行之價格償還,否則國民黨將因而獲得其間龐大之價差,顯然不符合轉型正義之要求。
追償不當黨產,乃轉型正義重要之一環,不僅須查明事實真相,更須獲得正義之實踐,亦即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及歸還應屬於國人之國產,而對於在戒嚴時期以幾近強盜之手法取得之財產,時至今日,不應採取正常之法律手段,在戒嚴時期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之財產,不應要求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護,正如「入衡平法院需有潔淨之手」之法諺,對於己身不正當行為,自無法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對待,因此,對於非常時期之不公義現象,必須採取非常方法,斷不能以一般法律原則自我設限,致使轉型正義未能克竟其功。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63622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