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的氣候相當異常,
大家是否還記得強颱康芮颱風,
災情重創台灣,不但許多路樹倒塌,
很多人家中的窗戶也被吹破,甚至陽台也差點被吹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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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外租屋遇到這種情況,
到底該由房東或是房客來負擔修繕義務呢?
根據民法第423條規定,租客在租約期間內,
應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
除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之外,
租賃物的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負擔。
也就是說
房東原則上應該要負責修理房屋本身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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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對房東而言,似乎不太公平?」
或許有些人心中會浮現這個疑問,
平時房屋是租客使用,理應由租客來負責修繕才對。
其實,法律上有規定,
如果房屋損害屬於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時,
房屋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九點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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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東置之不理修繕義務,我該怎麼辦呢?
如果房客催告房東進行房屋修繕,房東卻置之不理,
我們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先選擇自行修繕,
再從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喔!
民法 第430條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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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要提醒各位租屋族,
房屋的損壞要在第一時間通知房東!
若是怠於通知導致不能及時修繕,
還有可能要賠償房東因此增加的損害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