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繼承人被要求在被繼承人過世之前,
於「拋棄繼承權同意書」上簽名,
日後繼承人是不是就沒辦法繼承遺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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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174條規定
生前簽署的拋棄繼承權同意書是無效的。
拋棄繼承要在「繼承開始後」,
「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所以就算簽了生前拋棄繼承權同意書,
日後還是可以主張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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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來發現被繼承人有債務,
那繼承人是不是要拋棄繼承,
才不用幫被繼承人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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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
現行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
繼承人只需以「所得遺產」來「清償債務」,
而不需以「自己的財產」幫忙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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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不太瞭解被繼承人生前的財務狀況,
建議應在三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 向法院陳報,
這樣才能避免父債子償 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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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如果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兩年
受有財產贈與 的話,
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
該筆財產也會被視為遺產,
從而須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