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經160小時的攻防,華航罷工事件總算落幕,暫且不論雙方談妥了哪些條件,你知道哪些事不能罷工、罷工應該遵守甚麼程序及界線嗎?讓我們一起看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吧!
一、並非各行業皆能發動罷工: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教師、國防機構之勞工不得罷工;且公共利益事業之罷工應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罷工,再者,重大災害發生期間,各級政府得限制、禁止或停止罷工活動;最後,爭議期間雙方仍應維持安全及衛生設備的正常運轉,由此可知罷工不是說罷就罷喔!
二、權利事項之爭議不可罷工:
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裡,勞資爭議可區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爭議,何謂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呢?簡單來說,前者是在既有的規範內表達不滿(針對過去),後者主要是為獲得現在所沒有的勞動條件(針對未來);再依同法之規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因此要特別注意,並非任何勞資爭議皆能以罷工解決喔,建議勞資雙方仍應盡力協商解決爭議問題。
三、必須調解未果才能發動罷工:
依照同法第53條1項前段之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因此,在調解破局前均不得任意發動罷工,否則一旦違法罷工,勞工必需負擔民刑事之責任。
四、工會應得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才可發動罷工:
依照同法第54條第1項之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由此可知發動罷工具有一定的要求及門檻。首先,發動之主體必須是工會,再者,工會要發起罷工必須獲得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才可發起,否則亦屬違法罷工喔。
五、何謂罷工糾察行為:
依照同法之規定,工會若得過半數會員之同意成功發起罷工後,得拉起罷工糾察線。所謂糾察乃係一附隨行為,其行為目的係為防止其他勞工想要入廠工作或阻止原料等送入廠房。我們常看到罷工期間,工會會員在廠房前舉告示牌或大喊口號,這些都是常見的糾察行為,但別忘了糾察行為仍必須在合法的界線內,否則仍有觸法的可能。
六、罷工行為不得逾越法律界限:
依同法第55條第2、第3項之規定,合法的罷工行為雖得免除民事及刑事責任,所謂民事責任主要係指勞工未提供勞務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所謂刑事則指刑法上之責任。但應注意者,勞工若有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時,仍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由此可知,罷工仍有其界線,建議勞資雙方仍應盡力協商和諧解決勞資爭議問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 作者
鍾佩陵律師攻讀音樂與法律,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及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並於2013年成為中華民國斐陶斐(Phi Tau Phi)榮譽學會會員。鍾佩陵律師對於智慧財產權、家事事件、不動產法規、商事法律、民刑事訴訟、契約審閱與撰擬等領域皆有多年之實務經驗,尤其對著作權法與文創產業更有深入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