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交通繁雜的今天,馬路如虎口,倘若勞工在前往工作地點的路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究竟算不算職業中發生災害,讓我們先看一則判決,看看法院是如何認定職業災害的範圍的吧:
『所謂密接關係即指「災害」必須係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的潛在危險的現實化。又勞災補償的本質亦屬損失填補的一種型態,故職業災害,必須業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則所謂勞工擔任的「業務」,其範圍較通常意義之業務為寬,除業務本身之外,業務上附隨的必要、合理的行為亦包含在內。換言之,此時之「業務」即意味著「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學者稱之為業務遂行性)。又所謂「一定因果關係」(學者稱之為業務起因性)(臺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勞上字第 5 號)』
二、依照上述實務見解,職業災害至少必須符合兩個基本要件:
1.傷害是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所產生(業務遂行性)
2.傷害與職業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
只要符合上述兩個要件,基本上都有請求職災給付的可能,然而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算不算在雇主支配下所產生的傷害呢,換句話說,上班途中雇主又管不到勞工,為甚麼要負責任呢?所以就這點而言,雖然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內,明文規定上班途中受傷屬於職業傷害,然而實務上仍存在著爭議,法院仍須依個案判斷,因此,當遇到類似情況發生時,不妨先報警處理蒐集證據,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 作者
鍾佩陵律師攻讀音樂與法律,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及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並於2013年成為中華民國斐陶斐(Phi Tau Phi)榮譽學會會員。鍾佩陵律師對於智慧財產權、家事事件、不動產法規、商事法律、民刑事訴訟、契約審閱與撰擬等領域皆有多年之實務經驗,尤其對著作權法與文創產業更有深入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