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傳子不傳女」
這是早期華人社會流傳著的觀念,
時至今日,社會上還是偶有存在這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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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 民法繼承編早在民國19年制定時,
就已經揭示男女平等的精神,
不論性別,也不論是否已經結婚,
男女都可以成為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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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性別存在著不平等的觀念,
輩份也可能發生不平等的想法。
曾經有人問過,未來長孫也要負責祭拜,
因此長孫應該也可以分得一份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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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權 ,
而依同法第1139條,應以親等進者為優先。
若父執輩還在世的話,長孫並無繼承權存在。
而若父執輩皆以離世,喪失繼承權的話,
長孫就可以依民法第1140規定主張代位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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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的想幫長孫留一份遺產,
最好的方法是在生前預立遺囑 !
清楚地分配遺產,
避免日後上法院爭訟,
傷害了彼此間的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