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保障全國約300萬名租屋族的權利,並且更加明確規範房東與房客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千呼萬喚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住宅租賃專法),終於在107年6月27日上路!
這部住宅租賃專法,補足了原本法規中,有關於住宅租賃部分的缺漏,有以下重點,值得注意:
一、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違約金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依照住宅租賃專法規定,押金上限是2個月租金,另依照內政部修訂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承租人提前退租,雙方若事前約定可提前退租,一方要終止租約時,必須提前一個月提醒對方,若無依規定通知對方,可處一個月違約金;若雙方未事前約定,可自行訂定違約金,但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的租金。
二、房東將房屋委由給包租、代管業管理,可健全租賃住宅服務業,房東可享租稅優惠,共創雙贏
(一)包租、代管之租賃住宅服務業
住宅租賃專法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分為包租業及代管業,皆為專業經營者,「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擔任二房東的角色;「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協助房東處理租賃相關事宜,提供租賃住宅管理服務,如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
(二)房東可享租稅優惠
為了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一年以上者,住宅租賃專法規定,月租金收入6000元以下,可以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元間,所得稅的必要費用可扣除53%,2萬元以上,則可扣除43%,也授權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徵。
三、房東與房客之權利義務
有鑑於過去房東與房客間的糾紛不斷,住宅租賃專法規定應提供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住宅,讓房客安心居住,且簽約時應說明由房東或包租業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等。
住宅租賃專法亦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情形:
(一) 房東的部分,例如:房客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 房客的部分,如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之情形時,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四、住宅租賃爭議之調處與解決
依照住宅租賃專法第16條規定,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不動產糾紛委員會調處住宅租賃爭議糾紛,免繳調處費用;並聘任具租賃糾紛調處經驗的專業人士,擔任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以有效、方便、專業的管道,協助民眾解決租屋糾紛。
▐ 作者
房彥輝律師於執業律師前,曾於立法院擔任立法委員國會助理,親身參與多項法律案之制定與修正,以及協助擬定各項問政議題。執業律師後,就多項民事訴訟、刑事辯護與告訴、自訴代理等訴訟事務,皆有參與辦理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