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的租屋市場中常常可以見到,
租約中約定電費每度五塊或五塊以上,
或是直接約定每月總電費,
但你知道這樣的契約可能已經違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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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規定
如果是以「用電度數」計費
房東不能收取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如果不是以「用電度數」計費
每月收的電費不能超過這間租屋的「每期總電費」
如果契約違反這樣的規定,就是違法。
換句話說,房客可以要求電費應該按平均電價來收,
或是不可以收超過電費單上的總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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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簽訂租賃契約時,
我們應該要留下日後協商的證據。
像是可以
*錄音紀錄簽約過程
*列一份物品點交清單,把家具和設備的使用方法規範清楚
*拍照存檔作為簽約時房屋現況的證明
*以匯款方式繳交租金,留下銀行紀錄
這些小細節都可以在日後發生爭議時,
解決日後舉證困難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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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遇到無法解決的問題,
其實還有許多管道可以求助,例如:
* 上「法可夢」找專業律師諮詢
* 向行政院或地方政府的消保單位申訴
* 向區公所聲請調解
* 向不動產糾紛調解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 撥打法扶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