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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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2
近期台北市發生一起保母虐童案,
該保母起初宣稱男童是溢奶死亡。-
假設真是如此的話,這位保母就可以因此卸責了嗎?保母的法律上義務有哪些呢?
在民法上,保母契約屬於委任契約 的性質,
依法要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
保母的注意義務應該要盡到「專業照顧者」的程度。
如果有所疏失,
有可能要承擔刑法過失傷害罪 或過失致死罪。-
此外,在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裡,
也有規定保母的相關法律義務。
像是規定托育人員不得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訪視,
或限制了兒童收托人數,以維護兒童照顧的品質。-
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
主管機關得依兒少法 處以6千元到3萬元罰緩,
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
甚至會被廢止保母登記證-
具體什麼樣的狀況可以算是保母的過失呢?保母如果沒有隨時注意嬰兒的身體狀況,
就可能被認定是有#過失,-
譬如曾經有保母餵奶超過平常飲奶量,
又未隨時注意嬰兒身體狀況,
導致該男嬰溢奶死亡,
最後被判刑十個月。 -
2024/4/3
Q:開除不適任員工需不需要給付資遣費嗎?
自己當老闆#創業 除了需要煩惱資金來源,
更要擔心遇到了#雷隊友。
一般而言,老闆要#開除員工 需要付一筆#資遣費,
但是你知道勞基法裡也有保護雇主的規定嗎?-
依照#勞基法 第18條的規定,
如果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所列舉事由,
雇主除了可以直接開除員工,
還可以不用支付資遣費。而常見的情況像員工在應徵時謊報學經歷,
可能會導致公司產生經營損害,-
因著這麼強烈的法律效果,
對於員工的勞權有著重大危害,
法院通常不會隨便認定解僱的行為合法,
所以法院在判斷上還會考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絕對不是雞毛蒜皮的事,
就可以當作不付資遣費的藉口。
雇主若害怕日後打官司而勞神傷財,
建議在做決定前諮詢律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Q:被迫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時,員工該如何自保?老闆說發放資遣費需要我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
而被迫簽下去的我之後才發現大事不妙,
因為這份同意書讓我領不到#失業給付 !!
請問法小夢我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當然還有希望,只是未來上法院時,
勞工可能要負擔#舉證責任,
證明當初時雇主違反了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而由於同意書是否無效還是由法院說了算,
最好的做法還是不要輕易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
2024/3/21
每天早起上班心很累,
心中總浮現「我想離職!!!」的念頭,
百般掙扎的你今天終於決心離職,
想給自己的身心放個長假。-
開始規劃長假的你,
遇到了第一個關卡,
什麼時候可以邁向放鬆之旅呢?
我隔天就出發行不行!!-
事情看來沒那麼簡單,
在終止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前,
原則上需依#勞基法 第15、16條規定,
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遵守#預告期間。-
Q:離職預告期間有多長?
這個期間是從預告的隔天開始起算第一天且包括假日。
例外在#勞基法第14條 規定 的少數情形下,
才可以不經預告就辭職。最重要的是,預告期間會依據#年資 的不同,
而有10~30日的要求。-
<定期契約請注意>
如果今天你與公司簽的是超過三年的定期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
三年內不得離職,
滿三年後則須在30日前預告離職。 -
2024/3/7
過往有簽訂薪資保密,面試新公司時可以談過往薪資嗎?
公司基於經營管理的安排,
可以與員工簽訂薪資保密協議,
禁止員工間交流薪資數字影響職場氣氛,
而面試時透漏薪資的對象非現在的同事,
所以答案是可以透漏的-
薪資保密協議的有效期間通常是在職期間,
若在準備跳槽且還未離職之際,此時的薪資保密仍屬有效,
但因透漏對象是其他公司而非現在的同事,
所以一樣是可以透漏薪資內容的-
求職時可以謊報自己的過往薪資或學經歷嗎?有些人為了順利應徵工作,或為爭取更好的薪酬條件,
在面試時會刻意營造特定形象,
甚至可能謊報過往經歷或相關個人資訊!-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
過往的工作薪資 工作經驗或學經歷。
這些都是公司給薪的重要依據,
若謊報資訊可能會導致任務分配的錯誤,
進而讓公司承受風險。-
根據勞基法 第12條規定,
若求職者謊報自身經歷,導致公司受到損害,
公司是可以直接炒你魷魚的,甚至向你求償損害賠償。 -
2024/2/29
在社會上有 #種族歧視,職場中有 #性別歧視,
但你有聽過星座歧視嗎?
最近有新聞報導國內某事務所徵才時涉及星座歧視,
只因求職者是獅子座就被拒絕錄取,-
在這個案例中面試官問了一些 #個人隱私,
且最後以星座不合適為由不錄取,
此舉已經觸犯 #就業服務法 中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
是可能遭到主管機關開罰的!-
以「個人能力不符公司需求」為由不錄取,就沒問題了對吧!先別高興得太早!!!面試時大談求職者個人隱私,
是有機會觸犯 #就業服務法 中
「不得要求與職缺本身無關的隱私資訊」的規定,
日後還可能要舉證說明你的亂問與拒絕錄取的原因無關。-
所以面試官該如何問呢?俗話說 #好奇心害死貓,身為面試官應該切記一個原則,
「只問與職務本身相關的問題」,這樣才是比較安全的作法,
千萬小心別當了那隻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