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司法院正、副院長應否於新總統上任後主動請辭?有主張為維持司法獨立及憲法並無請辭之明文,而認不宜主動請辭,此一論點,顯有商榷之餘地,理由如下:
一、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之職務,與司法獨立無關:所謂司法獨立係指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言,其目的在於避免法官判案受外力之干涉,而為進一步保障其獨立性,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七項明文:「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透過司法預算之獨立性,強化司法獨立之保障,再觀同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足見,司法院大法官除由法官轉任者外,與一般審理案件之法官不同,不受終身職之保障,且其任命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亦與一般法官之產生方式不同,其職務本與職司審判之司法獨立無關。
二、司法院長及副院長之任期,本不受保障:依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足見,院長、副院長因職司行政工作,故與一般大法官不同,而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隨同新總統就任而請辭,並無違憲之疑慮,反而是讓新任總統可儘速行使憲法賦予之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之提名權。
三、憲法雖無明文應辭職,仍可建立慣例:再者,憲法亦未明文行政院長必須於新總統就任時辭職,然因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因此,基於讓新總統有效行使任命行政院長之權,行政院全體閣員之總辭亦成為台灣實施民主選舉,政黨輪替執政後之憲政慣例。同理,為使新總統得以依憲法儘速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之期盼,亦應建立此一慣例。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87544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