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市長於抵制李全教二三二天後,以「建立清明政治已看到曙光」為由進入議會,並認為「李全教心虛不敢面對司法,頻頻以不堪的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很遺憾的,法官竟也喪失道德勇氣。」而台南地院隨即以新聞稿聲明:「本院有關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之停止及續行,均依法為之,賴清德市長對法院訴訟程序進行之說法,顯有誤解,特此澄清」等語,並載明:「被告李全教先後兩次以不同之事由,聲請受命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依法取消原訂庭期,因無法遽認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所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卅七 條之規定,合議庭應停止訴訟程序」云云為由,企圖藉由法官依法而為,以澄清「法官喪失道德勇氣說」,實則,其聲明稿正足以證明承審法官欠缺道德勇氣,理由如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卅七條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卅三條第二項,或第卅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而李全教分別於今年二月以承審法官王參和為南檢襄閱主任蔡麗宜之夫為由聲請迴避、五月又控告蔡麗宜侮辱公署,並以其為承審法官之妻為由,八月初則以李已向監院陳情,控訴蔡麗宜違法失職,並以此為由三度聲請迴避,其重複提出顯無理由之聲請,顯然係為規避選罷法第一二七條選舉訴訟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之規定,意圖延滯訴訟甚為明顯,聲明稿竟稱「無法遽認顯係意圖延滯訴訟所為」,承審法官如此善意般地解讀李之聲請動機,如何令人信服?且承審法官曾於一月六日及一月廿八日舉行兩次審理期日,依同法第卅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足見,李本不得提出迴避之聲請,嗣後對蔡麗宜之提告顯係刻意製造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之事由,承審法官竟裝傻地?天真地?認為無法遽認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試問:一般百姓面對司法審理有如此的待遇嗎?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1359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