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四年總統大選的二顆子彈,造成社會藍綠對抗長達數年,而此次五都選前連勝文之槍擊案件,無論其犯案動機及對選舉結果之影響為何,社會上對此一案件之各種討論及揣測,實已對台灣的民主選舉制度造成一大傷害,實有以立法加以防範,以避免其一再發生之必要,筆者建議應於選罷法中增訂「槍擊自動延選條款」,亦即「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選舉日前四十八小時,於公開競選場所或競選活動中發生槍擊候選人或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助選員等事件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宣布選舉日順延一週」。其增修理由如下:
一、維護選舉制度之公平:民主選舉制度之可貴在於透過人民當家作主之定期選舉制度,「選賢與能」,使真正有實際施政及問政能力之人,獲得理性選民之青睞,脫穎而出,而非因槍擊案件,產生部分同情選票,進而影響選舉結果,使得平日努力認真之候選人,多年之努力,瞬間化為烏有,而期待賢能政治的選民,希望平白落空,此乃對民主制度之一大戕害。
二、減少社會對立之成本:無論選前槍擊案件之行兇者,其動機為政治目的或僅為單純私人恩怨,政治人物難免利用此一事件,企圖對選舉結果產生影響,而事實上影響結果之大小,亦無法以任何方法做一科學精準之論斷,其結果勢必造成藍綠陣營各說各話,名嘴各自表述,選民各信所信,社會因選舉所造成之裂痕及不信任,將更加深化對立。
三、避免槍擊案件之發生:更重要的是,透過上述的立法,行兇者於選前企圖以暴力的手段製造悲情或抹黑對手之動機,將因延選一週而無法達成,因為於延選期間,各陣營勢必要求檢調單位儘速查明真相,公布於社會大眾。即使真相一時無法查明,選民亦可於此期間沈澱情緒,而將同情票之數量降至最低,其對選舉結果之影響自然降低,從而,行兇者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之目的即無法達成,自無再採取此一激烈手段之理。
論者或謂:延選一週恐增加競選活動及經費之社會成本。然而,相較於選舉結果因槍擊案件而受到質疑時所衍生之上述成本,仍屬值得。
原文轉載於-自由評論網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450104
▐ 作者
許惠峰律師於1994年加入台北律師公會及成為專利代理人,並於1997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人,先後任職於台北及總部在瑞士的跨國法律事務所,並曾擔任美國密蘇里州上訴法院Kathianne KnaupCrane 法官的實習助理,具有多年國內外的法律專業律師資歷,於取得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J.S.D.)後,同時任職於中國文化大學教授民法、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及法律經濟分析等主要科目,並於智財保護、公司投資、商務契約、跨國貿易糾紛、公司重整、合併及不動產等有領域有豐富之實務經驗,曾任華岡法學基金會董事長及文化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暨法研所所長,目前擔任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一職。